分类:常见问题 作者:优恩危品 来源:www.unweibao.com 发布时间:2023-09-13
近日,青岛海关所属威海海关在出口货运渠道查获夹藏危险货物三氟甲磺酸12桶,共计600千克。
当天,海关关员在对1票出口电机轴、鼠标垫等货物进行口岸查验时,发现货物中夹藏有12桶桶装液体,均使用特制金属桶和普通木箱组合包装,仅有型号、重量等信息。
经取样鉴定,夹藏出口货物实际为三氟甲磺酸,共600千克,属于8类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为有机酸性腐蚀性液体,具有强酸性、易挥发等危险特性,应使用Ⅱ类及以上的危险货物包装。
经查,企业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涉嫌使用未经鉴定的包装容器出口危险货物逃避监管。目前,威海海关已依法暂扣相关货物,待进一步处理。
海关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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